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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业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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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某一个国家受条约束缚,只允许从某一国家进口某些货物,而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某些货物,或者对某一个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而对其他国家的货物实行征税,那么享受这种优惠的国家,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于是就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某种垄断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且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或者受到排斥,或者被课以较重的关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的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此他们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时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商业条约对于受惠国有利。

这样的条约,虽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垄断权授予某一外国,他们就必然经常以比自由竞争情况下更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该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当两样东西相互进行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可能由于每一个这种条约的订立而降低,不过,这种降低并不等于任何实质的损失,只不过是原本可能获得的利润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商业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总不会低于成本,而且也决不会像领取奖励金的情况那样,出售价不足以补偿用于将货物投入市场的资金及其所应有的平均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就施惠国说,经营这种贸易虽然有利,但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的情况下那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