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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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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国王大部分的实际收入来自八个方面,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消费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税。各省大都采用包税制征收后五种税,而将前三种都置于政府直接监督及指导之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就从人民那里征收数额的比例而言,前三种税实际归入国库的数额要比后五种多;后五种税的管理上更加浪费是世所周知的。

如今法国的财政状态可以进行三项非常明显的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及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的税,其所增加的收入要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就可以确保国王的收入没有变化,征收费用也可以大大减少,还可以消除贡税及人头税给下层人民带来的烦扰,而且大部分上层阶层的负担也不会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取一的税与英国所谓的土地税相类似。按一般的认识,贡税最终要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大部分的人头税则按照贡税的比率课于贡税的纳税者,所以最终此税大部分也是由同一阶层的人民负担。因此,即使二十取一的税按照贡税及人头税两种税的税额进行增加,上层阶层的负担仍然不会有所加重。不过,由于现在课于每个人的土地及租户的贡税存在着不公平,一旦改革,许多人就不免要加重负担。所以,由于享有优惠者的利益关系及由此利益关系所产生的反对势力,就是最能阻止此项改革及其他相类似改革的力量。第二,统一法国各地的盐税、消费税、关税、烟草税,即统一一切关税和一切消费税,这样,征收这些税的费用可以大大少于现在,法国的国内贸易也可以如同英国一样自由。第三,把上述所有的税全部归属于政府直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如此,包税者的超额利润就会转移到国家收入中。可是,与上述第一种改革计划一样,出于个人私利的反对势力也很够阻止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施。贡税和人头税应当废除, 二十取一的税应当增加,商品税应当划一,包税制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