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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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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其特色无疑在于理论体系的精密构思,但由于董仲舒并不是超然于物外,而是密切关注社会、人生等现实问题,因此,尽管董仲舒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愿对现实政治进行直接议论,而貌似一种纯学理的研究,然而只要仔细分析他的那些学理,人们总是每每感到董仲舒那些几近玄虚而神秘的理论,实际上是对现实政治的一种暗示,或者说,是希望从学理上干预现实政治。因而,董仲舒的学说除理论的意义之外,只要放到西汉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也不难发现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然,董仲舒由于仕途坎坷,机缘巧合,不像公孙弘那样热衷于政治争斗,不过,他毕竟两度从政,凡相两国,如同中国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一样,只要条件许可,总是对政治表现出一往情深。尽管他生前仕途不甚得意,然而他的子孙及弟子百数人皆以学而致高官,并在政治实践中着力运用和发挥董仲舒的学说。

至于董仲舒个人,以《春秋》决狱是突出的例证。据相关史料记载,董仲舒著有《春秋决狱》十六篇,凡二百三十二事。又有上疏章奏百二十三篇,皆以“说《春秋》事得失”而谈论或影射现实政治。他主张以《春秋》大义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行为准则和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即“以义行法”[1],以为《春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法学理论的意义,而且具有法律条文的同等效力,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春秋》的原则可以高于法律条文之上。

在董仲舒的倡导以及公孙弘等人的推动下,有汉一代,以《春秋》决狱风行一时。像有名的酷吏张汤,曾专门网罗儒生,精研《春秋》大义,以便在断狱时附会。《春秋》每每被作为经典甚至法律条文来引用。有时一句《春秋》语录,可以使无罪者祸及三族,又可使有罪者无罪释放,甚至重用升迁。针对这种罪行擅断主义的倾向,章太炎曾愤慨地批评道:“汉世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以为断。如薛况使客杨明斫伤申咸,延尉直引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其议当矣。而御史中丞众等,以为《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明及况皆弃市。孔光、师丹为儒者宗,乃反是中丞议。盖自仲舒以来,儒者皆为蚩尤矣。”[2]以《春秋》决狱所带来的最大弊端统统归之于董仲舒,自然过分,也无助于真切明了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真正价值。当然,章太炎的说法也有一些道理,因为董仲舒确实主张以《春秋》的原则听狱判案,原其志,诛其心,不顾或极少顾及罪犯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用现代语言来表示,董仲舒似乎主张在判案时要参照罪犯的一贯表现和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