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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兼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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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期,诸侯国君占有的土地称为公田,地主占有的土地称为私田。到了两汉时期,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称为公田,其中包括为提供军粮而设的屯田,国家收赋或假给农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称为民田。

而除了公田以外,法典化的也就是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的土地制度是名田制。名田制就是占田制,可以说是合法的占田制。

汉代的名田制是从秦名田制直接继承而来的。最早是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提出来的,它是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后向关东六国地区逐渐推行的土地制度。《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令“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司马贞也在《索隐》中有记载:

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这表明确立名田制是商鞅田制改革的内容。这个名田制规定:凡吏民占有土地、奴婢都要严格规定占有量,这个量必须与其家的爵秩即社会身份的品位等级相符,不得有超额。这是严格规定定额的品位,或称品级占田制,可以说是有限制的占田制。

所谓的爵秩就是品级,说得具体一些,就是“以赏功劳”的封建二十等爵。功劳指耕战的功劳,就是斩甲首与力本业。

在《商君列传》中记载: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段文字说明,耕战有功才能获爵,而获爵才得占田臣妾。也就是说,获爵是名田宅的必要条件,它的途径是斩甲首或力本业。这种按爵秩占田、不使逾等的严格规定,使得土地永远按品级占有而不越位逾制。

名田制也可称之为赏田、赐田或者授田制。其中在秦律的《田律》中有“授田”的说法,可以为证。秦之吏民是由国家赏赐、授配给他们土地的,“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方可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