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基本是承袭商末,但有了比较重要的发展,这就是在“文王世子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度。所谓的“文王世子制”,就是周文王在位时确立武王为世子,文王不在国内,武王代行国政。这种世子制度当时还是处在初创阶段,武王死后由周公旦摄政6年,返位于成王时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和预先册立太子的制度。根据嫡长子继承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说,在后妃所生的诸子中,必须确定嫡后所生诸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而且要以嫡后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嫡后无子,在众多妃嫔所生的庶子之中,要择立妃嫔家世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庶子作为继承人,而不以其是否年长。这种择立太子的标准一经出现,便在其后约3000年的时间内被遵守为正统的定规。
至西周时期,宗法制进一步完备,与政治结合得更紧密,嫡长子继承制实行得更严格。《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注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郑笺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国,故天下君之。其子孙适(嫡)为天子,庶为诸侯,皆百世”。如缺嫡,其补充制度是“无适(嫡)则择立长,年钧(均)以德,德钧则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上述立嫡制度及其补充制度总的说来,比较完备,对于王位世袭起到了顺利执行的作用,对于稳定政局,动员统治阶级以全力加强对全国的统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本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