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将编户齐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前者是乡村居民,后者是城市居民。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宋代的城市人口无疑较前代有颇大增长,然而乡村人口仍占大多数。乡村户和坊郭户又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乡村主、客户的区分,往往是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坊郭主、客户的区分,则往往是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
宋朝将乡村主户分成五等户,完全是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一般说来,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乡村主户用什么财产标准划分户等,这不仅是宋朝五等户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对了解宋朝的整个赋役制度,也是相当重要,不容忽视的。
(一)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按照宋朝政府的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①这种版簿的正式名称叫“五等丁产簿”②,既记录乡村主户的人丁,又登载各户的财产。每隔三年,逢着闰年,就须重新编造一次五等丁产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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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②《宋会要》食货11之13。
五等丁产簿由各县编造和保管,北宋仁宗时的《嘉祐敕》说:“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①宋神宗时,杨绘也上奏说:“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②“三大户”就是耆长。大致在宋神宗以前,耆长、里正、户长等是农村乡、里基层政权的头目,一般由一、二等户,即地主充当。他们经由县衙门委派,挨家挨户登记各户的人丁和财产,然后再编造五等丁产簿。这里介绍的只是编造五等丁产簿的法律规定,至于在实际执行时,肯定没有那么严格,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