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事,揉碎了,就是个社会关系的问题。土地问题,更是非常明显,很多政策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封建是社会关系,资本也是社会关系,最终还是要绕回到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上。
比如俄国的农奴制,当然要维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因为贵族打了半天仗,封了一大堆地,可是俄国那种蛮荒之地、地广人稀的现实,只给一堆地,不给人,根本就无法维系农奴供养贵族的社会关系,所以必须要搞农奴制,让农奴从属于土地、而土地从属于贵族。封地不封人,等于不封地。
比如大顺原本的租佃制,则就不需要出台过多的人身依附的法律,甚至只看律法,似乎人身依附程度,在逐渐减轻。
但问题是,大顺的情况在这摆着。比如说,一些和尚庙周边的“周围十八里,都是老丈人”的传说。佃户说,法律没有除夜权或者人身依附这样的义务。但是和尚说,说得好,你是懂法的,那你别租我的地了,饿死吧。
当人地矛盾到了极致,而工业又没发展起来的时候,甭管说法律没有规定各种从属依附关系,大部分人也会呈现出一种“自愿”依附的状态。如果不能达成这种“自愿”从属的状态,才需要出台严苛的法律、特殊的政策,来以国家强力维系这种社会关系。
俄国的农奴制如此,汉密尔顿的土地大块售卖制意图如此,后来的南方州黑奴逃奴法如此,亦包括说刘钰在扶桑的荒地售卖货币化、迫使迁徙者必须做几年工资劳动者的政策,也是如此。
拨开迷雾,要看清楚,这些政策、这些律法,是为了维护或者强行创造“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然后也就知道,这些政策和律法,到底是在维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了。
简单来说,刘钰在扶桑的土地政策,是在维护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