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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DJ区分的历史线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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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为,最先明确提出“发现的语境”(context of discovery)与“辩护的语境”(context of justification)区分(或称DJ区分)[2]的英文著作是赖欣巴哈于1938年出版的《经验与预言》(Experience and Prediction )一书。O.莱曼在他编辑的《科学哲学基本观念从A到Z》(Oliver Leaman:Context of discovery vs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 ,2007)就曾经是这样说的:“发现语境和辩护语境的划分是由赖欣巴哈提出的,用以标识科学理论的发现过程和科学理论发现后的评价过程。发现语境属于心理学而辩护语境才属于科学哲学。”(Context of discovery vs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Distinction introduced by Reichenbach to mark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ocesses by which scientific theories are invented and the logical and methodological procedures by which they are appraised after they have been formulated.)

有的学者详细考察了赖欣巴哈提出DJ区分的背景。1933年纳粹实行种族法,赖欣巴哈失去了教职而寻求美国大学的聘用。他搁置了关于相对论和概率论的技术性研究转而以英文书写关于科学认识论的著作。这本认识论著作就是《经验与预言》,它于1934~1937年完稿并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于1938年出版,同年赖欣巴哈移居美国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哲学教授。DJ区分在《经验与预言》中只出现了两次,分别在第一章[3]和最后一章[4]。在第一章DJ区分是试图表明“思考者发现定理的方法”和“将定理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方法”间的不同[5],在最后一章DJ区分与爱因斯坦事例结合指出“理论到事实的关系独立于理论的发现者”[6]。

其实,DJ的区分源远流长,即使未必从古希腊先贤算起,但至少可以在近代科学家和哲学家中找到思想倪端。

洛西(John Loose)的研究表明,DJ的区分可能出现于19世纪,赫歇尔(John Herschel)1830年的《自然哲学的研究初探》就注意到了DJ区分,赫歇尔认为形成理论的过程与理论的可接受性问题完全不相关。[7]除了赫歇尔,洛西同时还指出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提到了发现语境(科学研究是从观察与实验的结果得出归纳性概括的事业)和辩护语境(科学原理或理论只有在证据有利的支持归纳图式时才得到辩护)问题,认为归纳论证不仅在科学原理发现中起作用,而且在原理辩护中也所起作用的归纳主义观点。[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