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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科学解释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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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普尔(Carl Gustav Hempel,1905~1997)是逻辑经验主义后期的主要代表、柏林学派成员。他对逻辑经验主义的贡献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意义标准的重新阐述,理论术语与观察术语及其关系问题,科学理论的检验问题等[1],但最有特色的还是亨普尔对于科学说明的机制进行了严格的分析,并提出了所谓的“演绎模型”(又称覆盖率模型):1.被解释项(Explanandum)必须是解释项(Explanans)逻辑演绎的结果。2.解释项必须包含导出被解释项所不可缺少的普遍律。3.解释项必须至少在原则上能被实验或观察所证实。4.组成解释项的句子必须是真的。前三点为逻辑条件,代表了亨普尔解释理论的根本主张,这就是:(a)解释就是论证;(b)解释中的论证即意味着被解释项可由普遍律导出;(c)由此决定了解释与预见在逻辑上同构,区别仅在于其实用目的不同,或实际推演与被解释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2]

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科学解释即逻辑论证”。1948年,亨普尔依据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著名的科学解释的覆盖模式或D-N模式(Deductive-Nomological modal):被解释项必须是解释项逻辑演绎的结果;解释项必须包含导出被解释项所不可缺少的普遍律;解释项必须具有经验内容;组成解释项的句子必须是真的。[3]“这类解释性说明,可成为通过演绎包容在一般规律内的解释或演绎-定律论解释。在科学解释中援引的规律,也可称之为被解释现象的覆盖律,而解释性论证可说是将被解释项包容于这种覆盖律内。”[4]自然科学解释是如此,人文科学的解释也是如此。“与经验科学的其他任何领域一样,在历史学中,对一个现象的解释在于把现象纳入普遍经验规律之下;解释的可靠性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诉诸我们的想象,并不在于它是根据有启发的类比提出来的,或是使它显得似乎真实的其他方法——这一切在假解释中也可以存在——而唯一地在于它是否依赖于有关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的被经验完全证实的假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