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哲学随感录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前提[1]

字体:16+-

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的看法是,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前提性的理论问题。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都习惯把未成年人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对象或受众,甚至把他们理解为可以任意摆弄的魔方。正是这种理解方式暗含着以往的教育方式必定会失败的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们在思想前提上必须有一个“哥白尼倒转”,即只有把未成年人理解为一个积极地行动着的主体,并努力使教育者的思想适合于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这种教育才有可能达预期的效果。

尊重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在家长和中小学教师的眼光中,未成年人由于还未满18周岁,因而并不享有公民的独立的权利,他们只不过是监护的对象。在这里包含着一个致命的误解,即没有公民的独立的权利就等于什么权利也没有。这样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尽管未成年人应该在家长和中小学教师的监护下成长,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监护者有权利蔑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和其他应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这些基本权利却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比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对一些学生进行侮辱性的体罚;也有的家长发现子女的成绩不够理想,就对他们进行有辱人格的责问和训斥。更为普遍地存在着的现象是:无论是中小学的教师,还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对有关未成年人的问题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几乎很少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们一再发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监护人和受监护人之间并不是平权的。事实上,只要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仍然存在着,只要教育者或监护人还不懂得应该去尊重未成年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不管人们进行何种思想道德的教育,都不会获得有效的结果。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的法律环境中,任何家长或教师对未成年人进行谩骂或体罚,都会失去监护人或教育者的资格,甚至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