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这个时代赋予成年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这里说的“科学发展观”是指: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在制订未成年人的发展蓝图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到以下四个“充分考虑”:一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二是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对未成年人的基本价值导向;三是充分考虑计算机和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的影响;四是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约束力。这里说的“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未成年人应该在德、智、体三方面综合发展。在应试教育的语境中,“智”的发展自然而然会受重视,我们这里不讨论;就“德”(主要由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三方面构成)和“体”而言,虽然相对地受到忽视,但比较起来,最受忽视的是“德”育中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似乎形成了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瓶颈。所以,我今天主要谈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础性的法制教育。我这里说的“基础性的法制教育”主要指:第一,从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发,把未成年人的可能的行为分为两大类,即“合法的”和“非法的”,教育未成年人在实施任何行为之前,必须先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教育他们只能实施合法性行为;第二,确立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仅家长、教师和社会要尊重每个未成年人的人格,不能用体罚、有辱人格的指责性言辞或其他任何粗暴的方式对待他们,而且也应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同时,教育他们相互尊重人格,包括尊重师长、家长、朋友等;第三,重视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法规方面的教育。交通法规是约束每一个人行为的最基本的法规。我们无法设想,一个随时会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可能会严格地遵守其他法规。作为优秀演员,牛振华的突然去世使我们感到惋惜,但造成他英年早逝的原因——酒后驾车却表明他的法律意识又是何等的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