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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理由退货”说开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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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的商场里,早就有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即消费者买了商品以后,如果对它不满意,在一定的期限内,就可以到商场去退货,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所以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评价。

都说上海人的学习意识和模仿意识特别强,恐怕并不是空穴来风。不久前,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沪上有些商场也推出了“无理由退货”的新举措。这个新举措推出后,实行情况如何,我并不清楚。但看了相关的报道后,却有一种啼笑皆非的感觉。为什么呢?因为推出这一新举措的人们低估了汉语的复杂性。事实上,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无理由退货”这种提法包含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思。第一种意思是:消费者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就可以把所买的货物退还给商场;第二种相反的意思是:消费者没有任何理由把所买的货物退还给商场。当然,谁都不会怀疑推出这个新举措的人们所具有的诚意,难道他们在使用“无理由退货”这个短语的时候,想要表达的不正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意思吗?但遗憾的是,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呢?为什么不把这个新举措明确地表述为“无须陈述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货”呢?

如果联想到目前国内商场和消费者之间的某种紧张的关系,我们也许可以做出比较现实的分析,即潜伏在这一新举措背后的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动机。第一种动机是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真诚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商场的信誉;第二种动机则把这个新举措仅仅看作扩大自己生意的一种宣传或促销手段。如果真有第二种动机掺杂在里面的话,那么或许我们可以说,选择“无理由退货”这个模棱两可的提法,实际上蕴含着潜意识中的相反的动机,即期盼任何消费者都不要把已买的货物退还给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