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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个人”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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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著中,几乎无例外地都要辟出专门的篇幅来讨论“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这一现象表明,人们已充分地认识到,“个人”这一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学说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善于思索的读者在深入地研读了有关教科书和论著之后。就会发现,它们几乎无例外地误解乃至歪曲了马克思关于“个人”问题的见解。正是这种思维上的误置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对“个人”问题的轻视。在我国,人道主义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淡薄,竞争、创新、开拓精神的缺乏和家长制作风及平均主义思潮的泛滥,都与“个人”问题没有在理论上得到合理的解决有关。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对“个人”问题的错误见解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以为“个人”包含在“人民群众”之中,所以,只要阐述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也就等于阐述了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然而,说得俏皮一点,哲学家们看不到的东西却为某些机智的营业员一语道破了。当顾客批评他们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时,他们常常反唇相讥:“为人民服务并不等于为你服务呀。”这句平常不过的话中包含着一个深刻的道理,即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并不就等于肯定个人的历史作用。诚然,我们不否认,作为整体的人民群众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进行社会变革和革命中的伟大作用,可是,光提人民群众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独立化、凝固化之后,势必会减弱甚至抛弃对个人问题的思考。要言之,个人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消解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以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谈及历史的发展时,只涉及作为整体的人民群众的作用而不提及普通的个人,完全是一种误解。马克思说过:“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2]恩格斯在谈及历史的创造时,也提出,每个人的意志都不等于零,都对合力有所贡献。过去我们讲群众路线,搞群众运动,看到的都是积极的方面,却没有注意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对个人和个体性的埋没。单纯的群众的观念之所以根深蒂固,正是对我们所处的经济状况的一种反映,正表明了以群体(如村社)生产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的巨大力量和以原子式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薄弱。马克思说;“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相互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3]这就告诉我们,在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光强调作为群体的人民群众的作用,忽视个人的作用,恰恰带有某种传统意识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