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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刍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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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是当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人们对这个话题谈论得很多,却理解得很少。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个问题的理论内涵和实质做一番先行的、深入的考察,然后才能对它做出合理的、有效的说明。

“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个人全面发展”?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出版的《共产党宣言》中写下了一句名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die freie Entwicklung eines jeden die Bedingung fuer die freie Entwicklung aller ist)[2]在这里,jeden和aller分别以省略的方式表示“每个人”和“一切人”。不难看出,既然马克思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看作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这就表明,在他的心目中,个人和一切人之间不但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而且比较起来,个人居于基础性的层面上。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叙述其“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时进一步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der universalen Beziehungen),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universeller Vermoegen)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die universelle Entwicklung der Individuen)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freie Individualitaet),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3]必须注意,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理论,而不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马克思使用的德语名词Individuum(复数为Individuums或Individuen),专指“个人”,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在德语中,一般意义上的“人”通常用另一个名词Mensch(复数为Menschen)来表示。Individuum和Mensch这两个词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前者的着眼点是人格上独立的、具体的个人,后者的着眼点则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或人类的整体。这就告诉我们,马克思从来没有泛泛地谈论“人的全面发展”,他注重的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