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主义理论
功能主义理论(functionalism),又称结构功能主义、均衡论或和谐论,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
(一)功能主义理论概述
《现代社会学词典》是这样定义功能主义的:功能主义的发展以生物科学的有机系统模型为依据,它是根据在特定社会文化系统中所发挥的功能,对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进行分析。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的不同部分所组成的整体,而且任何部分都不能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任何部分所发生的变化都将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其他部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导致整个系统发生一定程度的重组。[1]
功能主义又经常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这主要是因为这一理论不仅研究社会系统所必须满足的功能或“需要”,而且也研究满足这些功能或“需要”必须具备的相应社会结构。据此,为了维持生存,社会系统必须完成某些任务。因此,社会学分析也就包含了对完成这些任务或者满足该系统需求的社会结构的研究。[2]
功能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Comte)和赫伯特·斯宾塞(H.Spencer)等人。从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功能主义进入早期功能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维弗雷多·帕累托(V.Pareto)、埃米尔·迪尔克姆(E.Durkheim)、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和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cliffe-Brown)等。他们共同的理论主张是:强调社会整体论,提出了结构—需求—功能的解释框架,研究方法仿效自然科学(生物学),强调观察、归纳、类比等。[3]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为现代功能主义阶段,代表人物主要有塔尔科特·帕森斯(T.Parsons)和罗伯特·默顿(R.K.Merton)。现代功能主义在这一时期不断发展,并臻于成熟,达到了功能主义发展的顶峰,甚至有人公开宣称:“功能主义方法本质上就是一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无论他是否自称为功能主义者。”[4]20世纪中期,功能主义占据了社会学的主导地位,和谐、均衡的思想一度成为社会理论思想发展的主流。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社会动**极大地动摇了功能主义的主导地位。社会学家们纷纷指责功能主义理论,并由此发展出了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反功能主义理论,例如,交换理论和冲突论等。与此同时,功能主义内部也不断分化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杰夫瑞·亚历山大(J.C.Alexander)为首的一批新兴社会学家,提出了“新功能主义”,并形成了以亚历山大、尼可拉斯·卢曼(N.Luhmann)等人为主要倡导者的新生理论学派。这一理论学派试图从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重新建构帕森斯的功能主义,使之融会社会学各种传统和当代诸理论观点,成为更具包容性的整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