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价值与功能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在德国,幼儿园不属于国家的学校体制,而属于青少年福利救济事业,其法律基础是《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义务;政府对幼儿教育站在辅助的立场;真正担任幼儿教育责任的是父母。但政府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来协助、保障婴幼儿在家庭中得到适当的保育教育,例如,父母的带薪假。在德国,父母在婴儿出生后(或领养新生儿后)可享受两年的带薪离职外加一年的停薪留职。这一措施能很好地保证3岁以下幼儿在家庭中得到由父母提供的保育教育。
尽管家庭在3岁以下幼儿的保育教育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德国政府还是鼓励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教会、企业、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幼儿保育、教育机构。例如,主要负责0~3岁幼儿(主要是来自双职工家庭的幼儿)保育工作的托儿所和负责3~6岁儿童保育、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学前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部分,但不纳入义务教育系统。因此,儿童和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入托、入园或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
(二)学前教育的价值与功能
政府投资的学前教育最初是作为社会福利事业推动的,旨在服务那些处境不利儿童,包括受虐待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然而随着社会需求,主要是婴幼儿母亲就业需求的增长,政府期望学前教育能惠及更多家庭,保证只要家长希望,所有儿童都能入托、入园。学前教育的目标也由最初的福利扩展成为保育、教育。然而,这里的教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教育,德国幼儿园的教育主要是指社会教育,旨在培养儿童既对自己负责又能对他人负责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