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但由于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一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且,儿童的权利能否实现,大多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父母、老师、监护人及社会其他群体均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与儿童的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儿童的利益,因而造成儿童权利的极大损害。在国际范围内,儿童的权利保护现状也十分令人忧虑。家长作为学前儿童的监护人,亦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儿童的权利
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儿童的基本权利则是指儿童应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码的权利。[5]对儿童的普遍尊重,就要求我们成人要一视同仁,对儿童权利主体平等对待,排除一切个性差别的平等保护,因此对儿童的保护首先是在法律上确认平等的权利,只要儿童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就应享有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与成年人一样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国家、政府应采取平等的保护政策努力保障所有儿童不受歧视,不仅如此,还应积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使儿童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整个人权事业的重要一环。纵观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进程,都是伴随着人权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以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为标志的一批国际儿童立法的诞生,将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掀起了一个**。各国签署、加入、批准上述有关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件,并以此为参照,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儿童立法。那么,儿童拥有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诸如姓名权、国际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