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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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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是调查的一种手段

调查中的评价方法,是指研究者根据调查对象所具有的特征,确定调查的项目和标准,调查时按照标准逐项作出判断。评价一般采用填表的形式进行,预先确定评分标准或等级,评定者依要求在表上填写符号或数字。评价法比较适用于具有明确特征和客观标准的事物。例如,对于教育设备设施的调查,采用评价法比较便利,可以取得较统一的规格,进行详细、具体的调查。例如,园舍结构布局是否合理,场地面积如何,玩具器械是否充实,件数与比例如何,新旧程度、安全系数如何,以及使用情况等。

在“两省一县农村幼儿教育的调查”中,研究者依农村实际,将村办园或班的设备情况分为三类:

Ⅰ.房舍的窗户是玻璃的,每个幼儿占地0.65平方米以上,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户外场地。即条件基本符合农村幼儿园的要求。

Ⅱ.基本符合Ⅰ类条件,有一条不具备,主要是桌椅不适合于幼儿。

Ⅲ.缺桌子或椅子,或是桌椅由幼儿自带,房屋条件过差,如危房,室内光线阴暗或是空间窄小过于拥挤。这类园的条件不符合办园要求。

对于玩具、教具等条件也分为四等,即凡是有图书、挂图、小玩具(数量不限)为Ⅱ等;除此之外,还有风琴或大型玩具的为Ⅰ等;不足Ⅱ等或基本没有玩具的为Ⅲ等;一无所有的为Ⅳ等。这是按调查研究当时(1989)的实际情况,把Ⅱ等作为最起码的条件来考虑的。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幼教管理的加强,一些地方幼教行政实行对所辖托幼园所的分级分类管理,确定了级与类的指标。有关“级”的标准主要是指一些客观方面的条件,如环境设备、园所规模、人员文化与受专业培训情况等,属硬件指标;“类”的标准则为主观努力情况,涉及有关教养工作、卫生保健、行政管理手段方法等,属软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