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综合高中的实践
(一)综合高中引入的原因
我国是继美国后最早推行综合高中的国家。民国时期引入综合高中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3个。第一,清末民初的中学实践不尽如人意,弊端丛生。首先,培养健全国民,提升国民素养的目标难以达成;其次,升学者仅是少数,只占十分之一,而占到十分之九的多数学生不能升学,他们没有营生的本领,毕业后找不到出路;最后,学校课程太多,学生负担重。因此,改革中学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止,清末民初“文实分科”和“二部制”的争论就是证明。第二,美国中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当时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特别是1918年发表的《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提出的综合中学制度,不仅强化了基础教育,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升学与就业的矛盾,与我国当时中学教育提出的目标吻合。况且我国的现代学校制度是从西方引入的,缺乏生存的根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病急乱投医”的现象。第三,留美归国学者对美国综合中学的推崇以及美国学者来华讲学的宣传。这些原因促成了综合高中制度在我国学制改革时被引入。
(二)综合高中的引入
我国实行综合高中制度的设想肇始于民国初年。为解决许多高中毕业生升学无望又缺乏基本职业训练的状况,1917年教育部提出在中学增设第二部,具体办法是中学从第三学年起,设立第二部,为那些不打算升学而准备从事职业的学生提供职业科如农、工、商等的课程。这种融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的制度,当时虽然没有叫作“综合高中”,但可以将其看作我国“综合中学”的雏形,也成了我国1922年“新学制”之中学段的基本框架。
我国真正确立并大力推广综合高中制度是1922年的新学制。为了解决中等教育毕业生的出路问题,使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与普通中学共享资源,以求获得更好的发展,学界在讨论新学制时,达成了将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并入普通中学,在高级中学实施包括师范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共识,并具体落实到了新学制中。1922年11月1日新学制正式施行,在中等教育条目下,第12条明确指出:“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斟酌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第13条又规定:“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由此,综合中学制便在中等教育领域开始全面实行,并逐步取得了主体的地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