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已有研究者敏锐指出的,1943年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将“宗族论”高调阐发之后,孙科等却并不附和,或者说根本不予理睬。是年11月15日,他在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党政班演讲“宪政要义”问题时,仍旧强调:“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其中占最大多数的当然是汉族。”[94]这实际上也是他体会其父遗教、并多年坚持不变的观点。在孙科看来,把中国各族融化成一大“中华民族”固然是目标,但在目前各民族依然存在,却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孙科早年留学美国,对宪政有所诉求。1931年前后,他就曾公开表达对于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不满,呼吁国民党应尽快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并有志于为中华民国创制一部宪法。1932年12月,他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之后,立即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36位著名法学家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反复研讨和修改,最终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出来,亦称“五五宪草”。由于立意要贯彻“三民主义”原则,该宪草在结构上势必涉及“民族”问题专节,这就为“中华民族”概念的入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此前民国制定的各种宪法,多只从国民角度,提“中华民国人民”“中华人民”和“中华民国国民”等概念,尚没有从民族问题角度涉及“中华民族”及其类似概念者。
在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首次被正式写入了第一章“总纲”。该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这显然是有意借用了孙中山有关“国族”的概念。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曾提到过的,孙中山在《民族主义第一讲》中,曾矛盾地认为,中国早就是一个民族造成一个国家,民族与国家在中国,早已合而为一。这在世界上也是一大奇迹,所以在中国,中华民族就是“国族”,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孙中山的这一“国族”论,实际上造成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将“国族”完全等同于“民族”,趋向于认同单一中华民族论。20世纪40年代初,有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论者,即乐于在这一特定的含义上使用“中华国族”,如1942年出版的《我们的国族》一书的作者,就是典型代表,他们声称,其之所以将此书题为“我们的国族”而不是“我们的民族”,正是得之于孙中山上述“这一独特天才的启示”。所以在该书的章节标题上,他们反复使用“中华国族”概念,并特别指出:“国父中山先生体认了中华民族的这一特点,赋予了一个特创的名词——国族”;“国族是什么呢?我们以为它和民族在某种情况下,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的范畴。我们以为凡是一个民族,如果具有‘一民族一国家’(one nation one state)的这一特点,这民族便可算是国族”。由此出发,他们直接否认了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而是将其称之为“部族”,认为“汉、满、蒙、回、藏、苗”等称呼,“严格的说,已经不能代表民族的名称。因为它们并没有因血统等关系而形成另外的组织而单独的存在。他们每个不个【过】中华民族的支派或组成的一个分子。实际历史已经把他们铸成一个同命的不可分离的结合体,而今我们只可说仅有一个‘中华国族’,汉、满、蒙、回、藏、苗等的名词,是不必要的了”。[95]这里,作者所谓“中华国族”与“中华民族”一样,无疑属于一种“单一性”民族构成的政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