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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特殊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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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特殊教育领域有几个重要法案,下面就这些法案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称94-142公法。该法案堪称是美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最重要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保护。这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个方面:第一,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强调特殊教育和与之相关的服务必须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第二,确保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受保护;第三,帮助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第四,评估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

此项残疾儿童教育法由六大部分组成。

(1)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的轻重(“零拒绝”的原则),提供无须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求的教育。这一原则还包括相关服务在内,比如语言培训、职能培训之类的各种相关服务,以便使残疾儿童受益于特殊教育。

(2)最低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残疾儿童将在最大限度内与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对残疾儿童的安置必须与其教育需求保持一致。

(3)个别训练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该计划是教师同父母或监护人一起特别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订的。在个别训练计划中,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当前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年度目标和与之相应的教学目标;需要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参与普通教育课程内容的程度;实施服务的计划和服务的期限;有明确标准的年度评估程序,以判断教学目标是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