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在障碍儿童的教育方面虽然有政策可循、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法规还需完善和系统化,政策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尤其在政策和法律执行方面,首先我们要解决有政策不遵从,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何落实政策,依法办事,仍然是一大难题。
(一)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我国现行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排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四次修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政治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修订),规定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初次提到了“随班就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施行,2008年修订),在残疾人保障方面有详细规定。
有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从法律层面全面规定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