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受教育权中就包含识字的权利,此后多项国际宣言和公约也重申了这项权利。不过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定义可以对“识字”进行全面的概括。过去近70年中,由于受到学术研究、国际议程和各国发展重点的影响,识字的内涵和对识字的理解不断拓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8年的定义,识字能力指一个人能读、写和理解与其日常生活有关的简单话语。计算能力通常是识字能力的一种补充或一个部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出现了一个平行定义,“实用识字”(功能性识字)概念特别强调识字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国家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这种新兴的识字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8年引入了功能性读写能力的定义并沿用至今:“一个有实用识字能力的人,是指能从事需要有识字能力的各种活动,从而有效发挥他(她)的群体和社会功能并使他(她)能够继续利用其读写和计算能力,以谋个人与社会发展。”80年代至90年代,识字的定义有了相当大的扩展,一些国际文件主张从广义的角度解释识字,即它不仅仅是读写能力,还应涵盖利用科技知识、法律信息、文化和媒体的能力,用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各种挑战,包括新技术和信息媒介的影响以及知识经济的形成。1990年在泰国宗滴恩发表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将识字的挑战置于满足每个儿童、青年和成人的基本学习需求这一更大范围内,强调读写是“一个人自身必要的技能,也是其他生存技能的基础”。到21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识字是“使用打印或手写以及各种背景资料来识别、理解、解释、创造、交流和计算”的能力。现在,识字被视为能够让个人实现工作、生活目标并充分参与社会事务的技能统一体。这一观点已在2009年的《贝伦行动框架》中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更广阔的社会环境对鼓励、获得、发展和保持识字技能的重要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