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四、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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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教育督导既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的手段,也是改进政府教育工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形式和机制。教育督导制度不但对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从制度上、组织上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控制起保证作用,而且对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督导机构及其成员可通过反映、联系、建议等多种渠道和方法协助解决,对于改进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教育督导还有利于信息畅通,提高管理效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教育督导是政府加强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与问责制在检查、监督的性质、主体、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问责,“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34]。问责制可以是权力机关的问责、行政机关的问责、社会的问责,与各国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设定。它是一个系统化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是简单的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追究,而是包含权力授予、明确责任和全面实施体系化控制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权力与责任、义务的平衡。问责制通过对政府及其主管人员权力和责任的明确规定,从而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在于:控制权力滥用,预防腐败发生;确保公共资源为公益目的服务,实现公共价值(公正、公平)等;提高效率和效益;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