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我”作为一个现代的概念,对它的研究成果不多,而且散落在诸多学科中,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界定。既然关于道德自我的含义不定,那么我们就应该更广泛地去找寻前人学者与此相关的一些思想。为此,笔者尝试着从哲学、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诸多学科中去进行探寻,从其中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丰富对道德自我问题的研究。
(一)康德的“自律”概念
“自律”(Autonomie)一词源自希腊语,由自己(autos)和规则(nomcos)二词合成,其原始含义为:“法则由自己制定。”后来,尽管人们从不同角度丰富了自律的含义,并因此而形成了对于自律概念的不同理解,但这样那样的理解都未能洗却自律的原始含义的“底色”。一般说来,人们把自律概念的基本含义规定为:“人作为主体自主地自己约束自己、自己限制自己”。这一基本含义,对于不同的自律观,一般都会取得共识。
在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
康德认为,理性可依照其理论的运用和实践的运用,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其实是同一个理性,只是运用的领域不同罢了,前者运用于理论(或知识),后者运用于实践(或道德)。因此,哲学也可以区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理论哲学”旨在探讨并证立知识的先天原则,亦即探究“自然律”如何可能。“实践哲学”则是在探讨并证立道德的先天原则,亦即探究“道德律”如何可能。
康德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有两件事情我愈加反省便愈以新而不断增加的赞叹和敬畏充满我的心灵,这两件事情便是:在我上面的充满星辉的天空以及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所谓“在我上面的充满星辉的天空”指“自然律”,属于理论哲学研究的范畴;而“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则指“道德律”,亦即“自由律”,属于实践哲学研究的范畴。康德所处的时代正是启蒙运动的时代,当时一般的人都认为宇宙中的一切事件,包括人的行为,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地按照“自然律”而发生。康德则经由其理论哲学指出,“自然律”也是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产物。人不仅是认知的客体,人也是认知的主体,也就是理论理性的主体。宇宙中的时间不全是必然地按照自然律而发生,在必然之外还有自由,在自然律之外还有道德律。康德经由其实践哲学指出,人不只是从属于现象世界而已,人本身就是睿智世界的一分子,因此人能经由实践理性,制定规范自己行为的道德律,而成为自己行为的立法者,这就是自由[1]。康德认为,人作为自由的存在,“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2]。这里蕴含的前提是:自我即道德法则的立法者。按照康德的理解,在纯粹理性或理论理性的领域,人给自然立法,在实践理性的领域,则是人给自己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