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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自我”作为教育学概念的内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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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自我”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们的传统习惯,在研究中涉及概念,尤其是涉及人们还不熟悉的概念的时候,总还是要给出一个定义的。但是,任何定义都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印度诗人泰戈尔曾明确反对给一个事物下定义,他说:“我们应先下一个定义吗?然而,对一个具有生命的事物下定义实际上等于为了看得清楚,反倒限制人的视野一样。清晰性不是真理的唯一方面,或者说不是真理最重要的方面。……为了热心追求定义,我们可能会砍掉一棵树木的枝丫和树根,把它变成一根圆木,这根圆木容易在教室之间滚来滚去,因而它适宜于教科书。但是……不能说看到了一根圆木就等于真实地看到了整体的树木。”[1]此说相当的精辟,给事物下定义确实会存在上述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没有必要非要按照传统习惯,一定对任何概念都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在这里,我不想对“道德自我”进行一个最终的定义,而更愿意通过分析的形式去阐释“道德自我”的概念。

第一,“道德自我”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成为教育学概念的道德自我,应该全面吸纳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各个学科的蕴含。道德自我是道德上的一种自我意识,这就涉及心理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但是,光有自我的道德意识,并不一定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因为意识并不一定导向行为,很可能并没有落实到实践上,而道德则必须实际地践履,是自觉的行为,因此,道德自我还应该要具有道德责任,主动承担起社会角色,落实到有道德的行动上,这就涉及社会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而对道德又并不能仅仅从行为上来考察,还应该看其行为是否有道德的意向,只有动机和行为都是从善的意义出发,才是道德的。这样一个人就必须要对自己的动机和行为进行理性审视,对自己进行道德反思,因此,道德自我还必须具备反省性,这就又涉及哲学层面对道德自我的理解。这样一来,教育学对道德自我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单方面的,而应该创造性地吸取诸视野对“道德自我”理解的有益成分,形成综合性的实践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