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道德指向政治和社会秩序的伦理,强调社会存在发展的意义和价值,对人提出规范性和确定性的要求。道德是约定的,道德教育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接受和认同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懂得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道德演变成纯粹的社会规范,道德教育对人的道德性的要求是按照现代社会中行为的规则性和程序性提出的,教育的任务就是培养人的规定性。现代性学校对人的道德认知和行为能力的训练,都是为了塑造社会成员的规定性,不论是知识、技能,还是规则,指向的是人怎样行为才是正确的。道德教育重视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外在规约和限制作用,却不关心个人的道德反思和自我的道德问题的提出,淡漠人的自我完善追求,个人向善的纯粹良知未能得到重视和培养。
道德教育的这种取向和思维方式是建立在规则本位上。规则本位论的理论基础是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就是规则的问题。其理论前提是德性的正当性取决于规则和原则的正当性,后者先于前者。规则是道德生活的基本的概念,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遵守道德规则。因此,道德教育就应当关注和落足于外在行为,而不是个体的内在品质,道德哲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制定道德规则。只要外显行为是合道德的,其动机并不重要,一个人只要不违反道德原则就尽了一个作为道德存在的本分,道德教育只要让人们遵守着道德规则就完成了它的任务,“至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及德性的培养,则最后只能被缩减到一种性向,这种性向就是对道德规则的服从”[1]。
但是,一个完全遵循道德规则的人未必是一个本心向善的人,“原则的道德观只关心人们做或未做,因为这是规则所要求的。在这种伦理范围内,人们除了拥有原则和具有按原则行为的意志(和能力)外,很可能根本没有什么道德性质。”[2]仅仅以是否遵守某种规则作为评价“好医生”“好干部”或“好人”的伦理道德,只能说明一个人在一种特定的场合具有或不具有获得成功的品质,只能说明这种品质是有效的,并不能说明此人是有德性的。规则约束的在场性毕竟是有限的,不能监管到人的复杂多样的全部行为,当个体处于不被监视的情况下,规则就无法保证道德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