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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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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综合化改革离不开制度化的治理架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也离不开协调的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不仅切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全球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趋势。

我国的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被拘于中央集权,政府对于高校统得太死、管得太多,直至1979年12月《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些上海教育一线领导呼吁大学自治权的文章[1],大学治理的问题才逐渐为研究者所重视。1985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共中央颁布了“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2年,原国家教委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权力下放”已发展成为高教改革中的关键词,政府开始尝试从过去的高度集权和过度行政干预向立法、拨款和政策监督的职能转变。1998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并明确了高等学校享有的七大自主权,在我国大学自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路走来,我们看到了政府改革和放权高校的决心,然而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有机体,绝非一朝一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强调了赋予高等学校自由权的问题,并将焦点落在“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上,2011年,教育部在北京师范大学等二十几所高校建立试点,探索新的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合理的内外部管理结构,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