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国大学自治改革的推进,大学校长的执行权及校行政委员会的审议决策权得以不断加强。自1968年“富尔法”颁布以来,政府为了消解旧制学院的影响,避免“教学与研究单位”负责人的权力膨胀,大学校长的遴选条件、程序及职权界定成为自治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2007年“大学自治法”赋予校长在人事、财政、教学等方面的更大的权力,使法国大学迎来了真正的“校长治校”的时代。
作为“教师与学生团体”的发源地,传统法国大学中教授选举同行作为领导人的标准多是依据其学术能力和学术表现,大学校长应当是“同行中的佼佼者”(primus inter pares)。而今天,法国大学的校长逐渐朝着“职业经理人”的方向发展,人们已经习惯于以管理能力和行政业绩(是否曾经在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领导、副校长等岗位上有过出色的工作表现),甚至是候选人在竞选中的表现作为选举校长的标准。法国高等教育部长贝克莱斯明确指出,未来法国大学的命运将与大学校长的魅力和执行力紧密相连。
一些欧洲国家在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时候,设立了一些类似于美国董事会的管理委员会,比如挪威和德国。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全部来自校外,特别是以工业经济界领域的代表为主,他们负责制定大学的发展战略及相关的财务预算政策。但是这种委员会在法国是不存在的。2003年,时任教育部长费里曾经推出“大学现代化”规划法,设想设立此类机构,但在众多大学教师及学生的强烈反对下最终未能实施。法国大学最重要的审议决策机构一直都是大学行政委员会,特别是2007年“大学自治法”将过去三个校委员会联合遴选校长的权力交由大学行政委员会单独执行,同时还赋予行政委员会设立及撤销“教学与研究单位”的权力,行政委员会的职权得以加强同时也变得更为开放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