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儿童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关乎每一位儿童的发展。美国教育学家帕森认为:“儿童的特征必须被详尽地说明。”对此,苏霍姆林斯基说:“每一个儿童都是一个珍贵的生命,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幅生动的画卷。”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奠定了关于“儿童权力的巩固的道德基础”;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鲜明地阐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1990年联合国又召开了“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各国首脑签署了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宣言和行动计划”,重申了“儿童至上”原则和“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从一定程度上讲,如何对待儿童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个体,最能够反映一个教育者最基本的教育态度。我认为,学本立场下的儿童观,理应包含如下要义:
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人。在日常生活和学习活动中,儿童都是以一个“整体”出现,并没有单一的认知行为或其他行为。认知活动总是伴随着人的情感、态度等心理因素,仅仅依据儿童的分数来定位儿童是一种错误。中国历来都是个讲求师道尊严的国家,儿童必须绝对服从教师,似乎才能体现师者风范。虽然同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但他们却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因此,绝不能因片面追求共性要求而抹杀个性需要。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有300名学生就会有300种不同的兴趣和爱好。”合作教育学也指出:“儿童每天来到学校,并不是以纯粹的学生——致力于学习的人的面貌出现。他们是以形形色色的个性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每一个学生来到学校,除了怀有获得知识的愿望外还带来了他自己的情感世界。”正因为如此,更应该重视儿童的独立个性和人格,主张学生与教师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