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顾明远文集.第二卷:基础教育

(二)对《标准》中“基本要求”内容的部分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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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首次拟制《标准》,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关或部分内容相近的法律或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法律和规范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面的参考,但与其相比,《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上又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增删、改进和发展。

1.“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

《标准》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提出具体要求。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强**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教师注重自身专业发展。这是时代发展和教育进步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诉求。

第二,突出小学生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是这个时代的重音符,它体现出不断革新的教育观,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为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态和使命。教师要“将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这即意味着,教师要服务于小学生生命成长的需要,关心小学生的生命状态,同时也关注小学生自身对生命的体验和态度。

第三,明确要求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学校生活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拥有的,以小学生为着眼点提出快乐学校生活的问题意味着要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以及学校管理思维等。外在环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微观世界里,教师对教育和对学生的理解与行动将会更为直接地决定小学生是否能够拥有一个快乐的学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