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把教育督导作为一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督导制度是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而建立起来的。普及义务教育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以后的大工业机器生产需要工人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再加上工人阶级逐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要求他们的子女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做了长期斗争,迫使资产阶级国家颁发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法令。但是颁布法令并不等于义务教育就能普及,需要监督和检查,于是各国在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都普遍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把它作为落实教育法令的重要手段和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由于政治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建有一套督导制度;有的国家只在地方一级设立督导机构。至于督导的内容和形式更是迥然各异,而且总是随着全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10多年来在监督各地义务教育的实施、落实中央教育方针政策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实行国家督学制度,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较高行政部门落实教育法律和各项政策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值得认真地总结,以便使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我想趁此机会提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教育督导机构参考。
第一,教育督导制度要逐步走向法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走上法制的道路,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就是要用它来保障教育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因此,教育督导制度自身应该法制化,建议国家教委尽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制定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规文件,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任务,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督学的资格、任职、工作内容和形式等。督导制度法制化了,督导工作才有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