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学习选择权还给学生
2013年秋天,我忽然接到《辽宁日报》一位记者打来的电话,说沈阳市一名文科高考状元被香港大学录取了,并且有丰厚的奖学金,但去了一个月退学回来了,复读以后准备明年再考北京大学,问我有什么看法。我说:“我没有什么看法。”记者又说,在沈阳,人们为此事议论纷纷,说:“这个孩子怎么那么傻,考了高分,被名牌大学录取了,还有奖学金,怎么就放弃了?”大家觉得不可思议。问我怎么看。我说:“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有什么好议论的?她一定有自己的想法才做出这样的选择,我们应该尊重她的选择。”人们总是用考试成绩来判断事物,这是一种考试思维定式、一种分数主义,所以对这件事大惊小怪。如果用学生是主体、学生有自主选择权的思维来看这个事件,这就不足为怪了。
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改变“被教育”“被学习”的现状,就要把学习的选择权还给学生。前面我们讲到因材施教,正确的理解是给不同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是为每个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我们要改变全国用一套教学计划的办法,提倡多样化。新的课程改革把教学计划改为课程标准是有道理的。过去教学计划作为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的法定文件,内容、课时规定得很死板。课程标准强调的是标准而不是计划,执行标准应该有灵活性。且不说个体的因材施教,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很大,教育发展水平不同,执行课程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情况,不能一律要求。现在各地反映课程标准的要求太死,安排的课时完不成,我认为,应该允许各地灵活执行,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即可。
学习本来是学生自己的事,是学生的权利,我们应该把学习的选择权还给学生。当然,把学习选择权还给学生,并不是放任不管,教师有责任加以指导。特别是低年级的儿童,他们还没有能力选择,更需要教师和家长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