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从伦理学的视角来透视合作学习?如果可以,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对合作学习的关注为什么要以道德为切入点展开?从伦理学的视阈来研究合作学习的必要性又是什么?这样一种追问使得我们更接近于用一种哲学的方式来反省该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一)教育研究整体性的一种必然要求
教育研究是“事理”研究,即探究人所做事情的行事依据和有效性、合理性的研究。它包括两大类的研究:作为探究人所做事情的行事依据的研究,可称作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有效性和合理性改进的研究,可称作应用研究。[8]合作学习作为一种古老的教育观念与实践,在西方,古罗马昆体良学派曾指出,学生可以从互教中受益;大约在18世纪初,英国教师倍尔(Bell,A.)和兰喀斯特(Lancaster,J.)广泛运用过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19世纪,合作学习观念传到美国,在教育家帕克(Park,F.)和杜威(Dewey,J.)的积极倡导下,合作学习教学法兴盛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合作教学法由于公立学校的发展而在美国逐渐失去了主导地位;直到20世纪70年代,合作学习理论在约翰逊兄弟、斯莱文教授以及沙伦教授等学者的推动下中道复兴,原有的合作学习理论迅速发展成为一系列更系统、更成熟的原理与策略而广泛地应用于各国的中小学中。这种在原有理论与方法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性与合理性改进的研究就属于“应用研究”。应用研究的优点正如其定义一样,是有效性与合理性的改进,这种改进的努力符合了当时学校对合作学习的期望,并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学校及教师的认可;合作学习作为教学领域内的一种新型学习方式出现在伦理学的应用及理性思考之中,教育(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品性决定了合作学习的伦理研究不能停留在形而上的幽深殿堂之中,必须在丰富多彩的课堂生活之中对其原有理论进行有效性与合理性的改进。这样,“应用伦理学”与“应用研究”的共通性使得两种研究理路殊途同归,伦理学视阈内的合作学习研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