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合作学习才是道德的?对这一问题我们问及了8个不同地市的中小学教师,得到的答案归纳起来大致如下:“在课堂上如果通过小组合作的形式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是‘有效’的……”“利用合作学习中小组成员‘荣辱与共’的原则,能起到让学生帮学生,学生带学生一起完成作业,一同进步的作用就是‘好’的合作学习……”“合作学习是一种新学习方式,能否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其判断其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合作学习既能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也能使学生学会和别人合作就发挥了合作学习应起的作用……”上述教师的回答虽然朴素而简单,正是这种朴素的回答才反映了教师对合作学习直观而真实的理解。这种认识,使得教师很自然地把“合作”置于“学习”的身后,合作成为“提高学生学业成绩”的手段。那么,衡量合作行为是否有效的原则是什么?合作学习有效实行的伦理标准或尺度是什么?英国教育哲学家彼得斯(Peters,R.S.)在1966年发表的《伦理学与教育》这部著作中提出了教育的两大标准:一是传授有价值的东西;二是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教育才是合乎道德的教育,才是有价值的教育。因循这两个标准,在合作学习的研究范畴内,“向学生传授有价值的东西”除了通过合作促进学生的学习以外,更重要的就是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合作型人格,这种人格表现为一种兼容并包、宽容大度的态度,能正确、客观地认识自己(优、缺点)并能授受别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选择与成果并能为他人着想等;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就是指以平等、真诚、人道的方式促进个体间的合作,培养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合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技能,更是态度,合作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因为,没有合作学习的意愿与品质,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作学习。因循这两个标准,我们可以在伦理学视域内对合作学习进行道德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