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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学习与合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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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在我国,不少教育工作者经常将“合作教育”“合作教学”“合作学习”以及“合作的教育学”等概念混同起来。

在欧美教育实践中,合作教育是一种产学合作的制度,是由社会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加拿大教育部曾于1988年在一份文件草案中将合作教育描述为“将学业学习和课堂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统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教育、商业、工业和劳动力之间的伙伴关系”。[27]

一般认为,合作教育制度是20世纪初首创于美国中部的辛辛那提大学(University of Cincinnati),之后在欧美国家广泛流行,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许多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政府对合作教育一向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在过去的30年中,联邦政府共投资2.75亿美元支持合作教育的发展。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在一篇关于高等教育的讲话中,对合作教育倍加赞扬,并表示采取积极态度支持合作教育的发展。另外,美国合作教育领域内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也相当活跃。全美合作教育协会定期召开会议,并出版专业刊物。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的合作教育在世界许多地方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中,合作教育都显示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目前,有关合作教育的世界性组织已经成立,这个组织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28]

由此可见,欧美等国的合作教育不同于我们本书所研究的合作学习,应当说,它们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处于不同的研究层面,不可同日而语。但在我国,由于我们对欧美等国的合作教育缺乏了解,因而出现了将合作教育与合作教学等混为一谈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值得我们在从事合作学习的研究时加以关注和区分,特别要注意区别对待欧美等国的合作教育与我国的合作教育。因为在我国,合作教育与合作学习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