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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以法律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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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调动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的吸引力,应当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是教师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教育体制深化的体现。旨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从而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所谓绩效工资,又称奖励工资、绩效加薪、与评估相关联的工资,是根据教师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环境优劣确定岗位级别,以企事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前者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消费水平、教师岗位难易程度、教师工作年限等来确定,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如农村任教津贴、岗位津贴、教龄补贴、地区补助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与工作量与贡献率相关的,占30%,如考核奖、超课时补贴、生活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以体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岗位要求的差异以及重点向班主任、向农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导向,以利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之所以要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使之达到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从而惠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可以真正提高那些踏实从教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经济收入,使教师成为全社会令人羡慕的职业。第二,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的吸引力,使教师终身从教。第三,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自信心、自豪感。第四,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有助于建立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落到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