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于1985年、1991年、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今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2008年9月,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规范基本内容有6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一、爱国守法
教师爱国守法的内容包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我们倡导爱国守法就是要求教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因为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
热爱自己的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爱国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点。教师要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强化自己的爱国意识,培养爱国情操,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做一个忠实的爱国者。教师要把对祖国的爱和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前途命运统一起来,充分认识到祖国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祖国的命运和个人的命运有着血肉不可分割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社会主义,教师的个人价值就无法实现,更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所以,教师必须自觉地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祖国的利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甘愿为祖国教育事业奋斗一生。
(二)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所有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师职业的神圣性、示范性,在于教师要成为守法的楷模,进而对受教育者的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实现全体国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