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通过“教学”内涵的研讨,深入理解“教学伦理”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一、教学伦理的内涵
(一)教学是什么?
要弄清楚“教学伦理”的内涵,需要首先解释清楚究竟什么是“教学”。
广义地讲,任何知识、技能、经验的教授和学习相统一的活动都可能属于教学。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四种界定方式。
1.描述性定义,即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教学是知识或技能的授受过程。
2.关系性定义,教学被理解为“教—学”(teaching-learning)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牵连的互动过程。杜威曾经用买与卖的关系来阐明教学的这种含义,如果没有人买,也就无所谓卖,如果学生没有学会时,也就无所谓教,教也就不存在。
3.意象式定义,教学被理解为一种意向活动,是一种有意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诱导学生学习。教师的行为表现受其意向所左右,而教师的意向是以教师自身的信念体系和思维方式为基础的。
4.规范式定义,教学被理解为一种规范性行为,教学是符合特定道德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应具备特定的道德条件。
尽管上述四种定义方式之间存在差异,但如果综合而论,我们可以概括出教学这一概念所具备的两个最基本的内涵要素。
首先,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两种活动辩证统一的过程。教学并非教与学两个过程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有机地结合或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教之于学,就如同卖之于买。当然,虽然教与学两个过程都非常重要,但在教学研究中,“教的行为”乃是中心问题[1]。而教学伦理是这一“教的行为”,进而是整个教学活动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教学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以善至善”的活动。教学这一概念的内涵不仅包含方法论层面,而且涵括目的论层面:教学过程的工具性必然需要用应然的规范属性或价值法则予以说明,教学过程需要以道德的手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所谓“教学”乃是指“以善致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类文明所选择的教学内容,即传授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本身的授受并非教学的最终目的,实现学生向善的全面发展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换言之,就工具论、技艺论层面而言,教学过程当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知识授受或经验传递的技术过程。但就目的论、价值论层面而言,这个技术过程则必须符合道德善的规范属性或价值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