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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五: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1](1975年全美教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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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全美教育协会认为,教育行业由服务所有学生需求的教育工作者构成,“教育工作者”应包括支持教育的专业人士。

秉承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与尊严的信念,教育工作者应该确信:追求真理、献身卓越和养成民主精神的事业有着至高无上的意义。实现这些目标的本质在于:保护教与学的自由;确保所有人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教育工作者承担着维护最高伦理标准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明确以上重要责任与教学过程息息相关。为了得到同事、学生、父母以及社会成员的信任和尊重,教育工作者应当追求并保持最高水平的专业操守。全美教育协会制定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表达了所有教育工作者的期望,并为具体教学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

全美教育协会(NEA)及其下属机构规定:凡违反本规范任何一条的处罚都将是开除会籍。这项由全美教育协会(NEA)及其下属机构规定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强制执行。

原则一:对学生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致力于帮助每一位学生认识到自己作为有价值、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的内在潜能。因而,教育工作者要激励学生的钻研精神、帮助学生获得知识、理解力并有意识地建构价值目标。

在履行对学生的义务方面,教育工作者——

1.不得无故压制学生的自主学习。

2.不得无故否定学生的独到见解。

3.不得故意地压制隐瞒或是歪曲学生进步的事实。

4.应该尽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使其在学习、健康和安全方面免受伤害。

5.不得有意刁难和轻视学生。

6.不得因种族、肤色、教义、性别、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是性取向差异而不公平地——

a.排除任何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