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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七:日本《教育基本法》[1](节选)(2006年12月22日法律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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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本国民期望,在进一步发展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而构筑起来的民主的、文化的国家的同时,为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福祉的提高而做出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我们期望,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尊重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同时,推进以继承传统和创造新文化为目标的教育。在此,我们依照《日本国宪法》的精神,为了确立开拓我国未来的教育的基础,谋求教育的振兴,而制定本法。

第一章 教育的目的和理念

(教育目的)

第一条 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要培养作为和平民主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而具备必要素质的身心健康的国民。

(教育目标)

第二条 教育为了实现其目的,要尊重学术自由,实现下列目标:

一、掌握广泛的知识和教养,培养追求真理的态度,培养丰富的情操和道德情感,同时,培养健康的身体;

二、尊重个人的价值,发展其能力,培养创造性,培养自主和自律的精神,同时,重视职业和生活的联系,培养尊重劳动的态度;

三、尊重正义与责任、男女平等、对自己和他人的热爱、相互合作,同时,基于公共精神,培养积极地参与社会建设并为其发展做出贡献的态度;

四、培养尊重生命、爱护自然、为环境保护做贡献的态度;

五、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培育传统和文化的我国和乡土,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培养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的态度。

(终身学习理念)

第三条 每一个国民为了能够磨炼自己的人格,度过丰富的人生,必须在一生中,利用所有的机会,在所有的场所,进行学习,谋求实现能适当发挥其学习成果的社会。

(教育机会均等)

第四条

1.所有国民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的机会,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或门第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