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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八:日本《教师伦理纲领》[1]日本教职员组合1952(昭和27)年制定1961(昭和3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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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行业协会于1952(昭和27)年制定了“教师基本纲领”。在该纲领制定之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全国各行业都围绕各自的“伦理纲领”草案进行了讨论研究。我们的想法是:我们的道德纲领,由我们自己讨论制定。1951(昭和26)年,我们就纲领草案进行协商,舆论争议的中心是:全面议和,还是单独议和。自此之后,围绕日本前途的舆论开始分化为两大派别。我们反对“单独议和”,因为很担心它会危及我们付出了战争的巨大代价而获得的“民主与和平”。同样,对和平宪法的无理攻击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讨论一直在持续。我们对伦理纲领草案的讨论基于对以下问题的思考:为了捍卫“民主与和平,如今的教师应当做什么?”“我们所期待的教师形象应该是怎样的?”所以,伦理纲领不仅仅是“宣传标语”,还是教师应具有的完善自我、把握时代、严谨求真、热爱正义的优秀品德,也是教师们应肩负的民族使命。这些都是我们伦理纲领的基调。归根到底,正如历代文明一样,伦理纲领不会因为人们的无理指责而有丝毫动摇。下面对伦理纲领各项内容做简单阐述。

一、教师要肩负起日本社会的使命,与青少年一道生活

维护和平、赢得民族的完全独立、建立宪政民主社会是教师的使命。希望我们通过深刻自省,可以担当起这一使命。同时,要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可以担当起这一使命的优秀人才。

二、教师要为教育机会均等而奋斗

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经济条件差异,青少年的教育机会受到限制,尤其是对勤工俭学的青年及残疾儿童(盲、聋、肢体残疾儿童等)的教育将被弃之不顾,宪法的条款最终成为一纸空文。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必须努力推动社会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