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制度[6]
1.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即文官制度,指在近代西方国家里政府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级文官进行分门别类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所谓文官或公务员在西方各国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国家里,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有宽有窄。如:在法国和日本,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被称为公务员。在美国是指在政府机关中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在英国则仅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府秘书等政务官。但从各国的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而言,则一般都是指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而是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后且长期任职的政府工作人员。所谓公务员制度也就是指对这一部分人的管理制度。因此这部分人才是西方各国公务员的典型范围。公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务员的考试、任用、考核、监督、升降、工资、奖惩、退休、免职等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其出现是为了减少政党更迭所带来的影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854年英国议会根据首相格莱斯顿指派的查理·特里维廉和斯坦福德·诺思科特草拟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开始了文官制度的建设工作。这对西方各国政府的人事管理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就在英国的文官制度确立以后,美、法、联邦德国、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起自己的文官制度。这些国家的文官制度虽因各国行政组织体制、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在对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上,有的采用集权式,有的采用分权式;在公务员的条件上,有的较强调实际工作能力,有的较注重其学历,但在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