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法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
在狭义上使用时,系指法律。在这里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在广义上使用时,与广义的法规相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即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法作为行政规则,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规范有模式、规则的意思。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规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三类: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②个人与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③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处理与协调这些社会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如政治规范、道德规范、法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般社会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规范性是指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模式、行为标准和行为方向。法的概括性,一方面是指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意味着法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的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可以认识自己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预计国家对这种行为的态度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法除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性外,还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具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殊制定方式和一定的法定程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作实施的保证。在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方式和范围上,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与职责)的赋予、保障、履行的方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