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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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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和其他法规一样,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以文书的形式制定的法规。在我国成文法一般表现为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决议、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成文法的教育法规就是教育的成文法。成文法是法的主体,特别是在现代国家中,不管在哪一个国家里,成文法都是法的中心,因此,教育的成文法也是教育法的中心部分。不成文法就是不具文字形式或者说不经过立法程序,没有被条文化的但在社会中却起着法作用的法规。在世界范围,它一般由国家认可的惯例、判例等表现出来。作为不成文法的教育法规便是教育的不成文法,也就是关于教育的惯例法和判例法。

教育的成文法,根据法规制定机构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国家的教育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两类。

所谓国家的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成文法。它由宪法和关于教育的法律,国务院、教育部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暂行规定、暂行办法、通知、条例、章程等构成。宪法是确定国家统治的组织及活动的根本的法的总括体,是国家的最高法规。在宪法里有对教育的规定,明示着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从广义上说,法律是与法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的。而狭义地说,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在我国,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二者效力同等,区别仅在于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需经半数以上的全体代表通过。而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主要是在解释、执行国家宪法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数量很少,大量的是国务院、国家教委(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条例、章程等行政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