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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教育改革、发展与教育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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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改革中发展,教育改革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说到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中外经验表明,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教育法规建设给予紧密配合。其原因是,首先教育法规可以确认和维护教育制度。这是由教育法规所担负的使命所决定的。我国教育法规的使命是保护符合国家利益和要求的教育制度。其次,它可以促进依据教育的客观规律组织教育、发展教育。因为教育法的本质是教育客观规律的法律化、条文化。第三,能保证和促进教育改革。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可以为教育改革提供依据,指明方向;它是巩固教育改革成果的有效手段,就是说,教育法可以把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关系、新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并加以确立和推广;还可以成为促进教育改革的工具。因为教育的客观规律反映到教育法律中,并得到规范化、制度化后,必然反作用于教育实践活动。所以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应加强教育法规建设,即加强教育立法和教育法的实施工作。这项工作包含的内容有:第一,要将成功的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第二,借鉴成功的历史经验及利用科学的教育发展预测成果,提前立法,以引导和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第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法的实施措施和步骤,并使之制度化。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就开始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由于“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一建设停滞不前。1978年,在我们党清理了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从此,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也是其中的一部分。众所周知,1978年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教育法律,一项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2日),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同时,1978年以来国务院和原国家教委及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几十部教育的行政法规,使我国教育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也确立了依法进行教育行政的制度,可以说这标志着我国教育走向了依法治教。但是,就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整体而言,尚不完善,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具体问题主要有:在立法方面:①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教育法律的制定任务还很繁重,目前需要制定的主要有教育经费法、成人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法、教育行政法等。②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了五年零八个月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才面世。《教师法实施细则》的颁布也迟于《教师法》实施之日一年零十个月。法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每一部颁发的教育法都应该通过相宜的实施细则,去实现它的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落实。教育法规实施细则滞后出台,必然会造成有法难依,依法规范教育行为难的局面。③教育法律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主要是从立法技术上提高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多为原则性,语言多为描述性的,缺乏明确具体、定量化的规范。因此,其功能难以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发挥。在法律实施方面,总体讲,问题就是教育法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教育法规必须在其贯彻实施中,才能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若不把制定的教育法规变成“现实的教育法规”,那么,教育法规的制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教育法规也只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规的实施比其制定更有意义。而实际中教育法规得不到有力实施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是:①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守法意识差。教育行政人员执法意识淡薄,依法治教的行为不自觉。②行政执法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不完备。因此,在教育法规的实施中,常常使教育法规提供的教育行为规范失去它本应有的强制实施性。例如,《教师法》的颁布为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供了法律保证,但是,《教师法》至今已实施近五年,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惩罚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最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应主要通过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