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的涵义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育课程的总体规划。它不仅是课程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是课程的重要内容。从教育行政上讲,教学计划形式上是国家的关于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内容上是国家制定的学校教育教学标准,编制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依据,督导和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依据;性质上是教育行政法规性文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法律约束作用。
在世界范围中,关于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这类有关课程的文件,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欧洲国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为制定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标准,于是出现了统一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在我国,清代末年兴办近代教育初期,就有了这种关于课程的总体规划。如,当时各级学堂章程中的《学科程度及编制》部分。当然严格说这只能算作教学计划的雏形。民国时期中国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923年颁布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1929年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2年颁布的《中小学正式课程标准》,此后又多次颁布其修正标准。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教育部也不断编订和修订中小学教学计划。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对学校教育课程总体规划,自1912年颁布《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开始,一直到建国初期都称为“课程标准”,1952年学习苏联时改称为“教学计划”,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修订后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时,又用了“课程计划”一词。
2.教学计划的内容
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课程的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构成是:
(1)学校培养目标。
(2)列出学校应设置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