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任用,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用一定资格的人从事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行为。各国教师的任用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资格标准,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教师要正式取得教师职位,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反之,教师要代表国家、学校实施教育,也必须经任用明确身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同时任用也是对考试和考绩成果的肯定。因此,教师的任用是实现教师人事行政职能,保证教师质量的关键环节。通常人们用“入口处”去形容任用在人事管理中的位置。
一、教师的任用资格
经验表明,教育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教师任职的资格标准,或建立起教师许可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各类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是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学历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所构成。它是国家对从事教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人事行政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志,是教育发展水平的反映。建立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始于19世纪初西欧各国,是当时各行会实行的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制度的迁移。“二战”之后,随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教师规格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教育发展需求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统一水平,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了教师资格制度。特别是实行非定向型教师培养制度的国家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如日本1949年颁布了《教员许可证法》,该法规定日本所有教师必须受过专业训练,修完规定的专业课程,小学和初中的一级教师必须大学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二级小学和初中教师必须短期大学毕业或在大学学习两年以上。联邦德国从1978年起,中小学正式教师一律由综合大学培养,学生读完大学二年级基础课程取得合格分数并选修完师范专业课程后,才能申请教师许可证。英国自1970年以来,要求大学毕业生再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美国各州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中小学教师必须在高等学院修业2~4年。可以说,各国教师资格内容都注意了教师教育的双专业性,强调了教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和一定的教育专业训练。但由于各国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教师人事行政制度的差异,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各国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普遍要求小学教师必须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包括二年制大专学历),而诸多发展中国家将小学教师的学历标准定为中等师范毕业或高中毕业。但从发展角度上看,各国又都为适应社会的进步,努力在原有要求水平上提高教师的学历标准。此外,各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方式和认定的职权划分也并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