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的教师劳动报酬。工资不仅能满足教师谋生的需要,又是维持和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的管理手段,还是影响教师职业魅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考察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声望的一个指标。因此,各国都十分注意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教师工资管理呈现出两个发展趋势,一是不少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工资的平均标准。二是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
建国至今,我国教师工资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是在1952年以大行政区为单位的工资制度初步改革及1956年国家整个工资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即八级工资制。第二次是198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决定以后,实行的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其特点是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本人负担的实际职务密切结合起来。所谓结构工资,也被称之为组合工资和分解工资,即把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基础工资是保证工作人员基本生活的部分,从行政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按一个数额支付;职务工资即按照实际职务确定的相应工资部分;工龄津贴是依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逐年增加,按月发给的部分;奖励工资是以工作成绩按鼓励先进的原则发给。这一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教师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但从教师工资制度的整体上看,还需要在经济改革和教育改革中,确立新的教师工资参照系,以解决教师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完善定期提薪制度,增加课时津贴,克服尚存的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以体现工资的激励机制与杠杆作用。第三次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这一工资制度的工资构成形式由过去的结构工资改为新的复合形式,由教职工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在一定的时间区内,为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程度,这一部分实行定期升级,适当体现劳动差异。新工资制度规定,中小学教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序列和职务工资标准。津贴为工资构成中的变量部分,直接、具体反映教师的实际工作成绩、劳动数量和质量差异。在各学校的全部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三七分”的比例是就一个学校的总量而言,具体到每一位教师,津贴部分所占比例可能高于30%,也可能低于30%,这正是活工资职能的体现。这次工资改革,具体贯彻了《纲要》的精神,落实了《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较之1985年的工资改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