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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教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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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考核的意义

教师考核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和职责,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对教师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了我国实施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考核制度与教师资格制度、任用制度、职务制度、培训制度、奖励制度等共同构成教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它标志着教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程度。教师考核是教师管理中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其目的与作用在于:①为教师的使用、培训、晋升、提级提薪、奖惩提供依据。②引导教师按教育规律办事,以提高教育质量。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正常的教师考核制度。

二、教师考核机构

《教师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负责教师考核的机构是聘任教师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而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教师法》第22条第2款就是对此的专门规定。我国教师考核机构的确定和职权的划分,首先是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相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努力通过教育管理权限的重新分配,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使学校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教师的聘任、考核就是自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教师考核权赋予学校之后,作为学校上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就是对学校教师考核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专业指导。其次,教师的考核权留给聘任教师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较好地体现了用人与管人相一致的原则。学校是直接选用教师的机构,对教师最了解,这有利于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发挥考核结果对聘任教师的积极作用,使聘任教师工作科学化。